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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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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夜饭结账看仔细


  提起年夜饭,退休干部郑大妈至今还有点耿耿于怀。原来,去年春节郑大妈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的两瓶“茅台”。饭后结账时,细心的郑大妈却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郑大妈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这是因为自带酒水而收取的“开瓶费”,是行业规定。郑大妈虽然对这种事先不予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也只好自认倒霉。

  时下,不少酒店都会提出“谢绝酒水自带”,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其中“知情权”指消费者在消费前,商家事先必须明确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选择权”指消费者在知情后,有选择或拒绝的权利。只有商家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并为消费者接受后,方可成为合同内容。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本案中,该饭店的行为显然侵犯了郑大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的“店规”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案提醒消费者,餐毕结账时,一定要养成仔细查验账单后结账的习惯。此外,消费者还要保存好预订收据、书面约定以及饭店出具的各类发票账单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有足够的证据同饭店交涉或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昌乐县司法局祖爱华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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