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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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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郑凯:邓飞一条疑似拐卖儿童的帖子,引起公安关注,并直接把嫌疑人带到公安局查问。不可否认,此事有积极的一面,同时我有疑问:1.如果证明不是拐卖,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时间成本、精神压力等损失由谁负责?2.打拐会否扩大化,以后谁都可以报案,谁都可能被骚扰。此事应该如何权衡?

  @谁是孙然:我觉得这种事情,宁可多查一百,决不放过一个。鉴定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老百姓有怀疑当然要报案。另外我觉得当事人也要配合调查,当事人也是父母,如果有一天他们的孩子丢了,他们也肯定希望公安人员见一个可疑的查一个,这个需要谅解,这是责任与义务的关系,但具体的查问方式可以优化。不能因噎废食。

  @杨律师在广州:问题并非是指向对孩子的暴力,而是对被怀疑拐带的“父母”造成的伤害。这个问题我尝试回应下,只要举报人举报并非恶意,则举报人无需担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毕竟举报人并非公权人员或者当事人,没有保证对怀疑的举报是事实的责任。公安机关如果对举报处理不当可能有赔偿责任。比如公安接到举报,现场没有证据显示有拐带嫌疑,就带回去审查,有损害当事人名誉的可能,也有造成当事人时间上的损失等,所以这个案件要是涉及对当事人的损害,按道理说就由公安机关承担。

  @邓盛新:放到一个极端情境下来看这事:假设那孩子是个孤独症患者,旁人视角很容易看出这孩子与常人不同,因而报警,到警局后孩子因恐惧造成病情加重。谁承担责任?此事症结在于:1.有罪推定,2.谁有权力判定一个公民是犯罪嫌疑人?

  @王秋瑞:1.举报人不用赔偿。警察带人盘查,依据的应是“形迹可疑”,而该判断是由警察作出,举报人提供的只是线索。2.如果当事人确有可疑之处,应也不需国家赔偿,这是社会安全正当需要。3.若想掌握好盘查的度,关键是细化“形迹可疑”的标准,至少在打拐问题上,是有可能进行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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