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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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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点评霸王条款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这样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消费者也只好无奈被动接受。近日,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常见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点评: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

  霸王条款2:“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霸王条款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退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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