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2010年底,我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对新形势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进行了补充优化。
政策进一步放宽了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继续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政策规定了税费优惠政策。2010-2012年,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省级返还部分,按照省政策落实到县(市),区级返还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享。实施服务品牌扩张战略,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外向型服务业名牌企业。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
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和企业的考核激励。对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当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府给予表彰。根据有关规定,对全市服务业优秀项目进行考核,并进行贴息补助和奖励。
政策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同时,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5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企业一定的奖励。
同时,《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服务业重点扶持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