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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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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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二、凡从事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交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具设备,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三、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团购、购买。凡违犯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及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燃放,并确保公共和个人安全。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举报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按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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