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二、凡从事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交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具设备,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三、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团购、购买。凡违犯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及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燃放,并确保公共和个人安全。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举报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按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