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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公平分配与中国税制改革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8-07-14


  [摘要]  在当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实现再分配的有效途径,要在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二者之间实现均衡,不断凸显税收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担负着促进社会分配合理化、缓解社会利益冲突、提高社会福利的责任。

  [关键词]  利益关系;  收入分配;  税收理念;  税制改革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推进中国税制改革的理论源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突破了原有的体制框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矛盾,需要不断地探索和解决。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为基础,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转型中的利益主体、利益结构、利益客体、利益保障等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经济转型期存在着利益主体的冲突与矛盾。经济转型时期,传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利益组合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会带来新的利益矛盾,同时,以上两种体制的结合又会衍生具有转型“特色”的利益体,诸多交织在一起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必然使转型阶段面临复杂的格局。经济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难免发生,但是利益冲突却是可以调和的,也必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力量。和谐的社会转型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在经济转型期,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使社会在利益冲突中保持和谐。

  其次,转型期的利益结构是动态发展的。利益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共同利益,只存在阶段性的主流利益。我国目前仍旧处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高,人均收入仍旧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因此,要把经济转型初期的利益着眼点放在对社会上收入水平不高、处于人口绝大多数、自我保障能力较弱、仍旧处于温饱阶段的社会群体,通过体制、机制以及政策的调节,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减缓利益结构转换过程中的矛盾。

  再次,正视利益客体的现实与可能。一方面,在经济转型期间对利益客体的众多需求中,物质利益要优于其他利益。低质量的物质利益追求会阻碍文明的延续、思想的拓展,导致情感的封闭甚至道德的沦丧,完全跨越物质利益而催生精神的富足是不客观、不现实的。马克思曾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利益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从物质追求到精神追求、以精神追求促进物质利益不断拓展的辩证过程。另一方面,只有大多数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才能为社会利益的实现提供可能。柯武钢认为,对个人权利(产权)的尊重是构建和谐的基础。([德]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6页)西方发达国家的事实表明,个人利益的实现与他人利益乃至群体利益的实现具有相互的影响和制约,当自我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时候,作为理性人,是无法逾越“利我”而去“利他”的。

  最后,合理确定转型期间的利益保障。利益需要有所保障,缺乏保障的利益是脆弱的利益。经济转型期间的利益保障来自于公共政策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一方面,公共政策的民主化是转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以民为“主”的政策不仅保障公共利益,还保障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社会观念的转变是降低利益差别和缓解利益矛盾的途径。通过制度变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

  二、现有税收制度在调节利益关系失衡中的不足

  第一,税收制度调节利益关系失衡的滞后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群体,出现了利益关系的失衡。利益关系的失衡和偏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缺少利益保障;二是利益保障的途径和保障目标的偏离;三是政府的承诺与现实情况的偏离。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再分配政策没有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三次分配”在观念上抑或实践上还有处于萌芽状态,从而放大了由于初次分配导致的差距。(一般来讲,分配政策存在着三个层面,即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它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而再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调节,它要解决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第三次分配”是通过社会富裕阶层的自愿捐献和无偿资助等方式,实现低收入群体得以保障和社会福利改善。在这三种分配关系中,初次分配更多地关注经济效率对行为主体的激励作用,而后两者则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的实现)中国社会各阶层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各阶层的利益冲突加剧的重要原因。收入差距包括两方面,一是市场机制按照要素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二是政府管制失灵造成的收入差距。前者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来解决,而后者的根源在于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越位”和“缺位”,而这种资源配置上的不公平不能通过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来消除。(杨天宇:《政府管制、收入差距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上海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第30-37页)收入差距过大进一步加大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利益关系失衡和收入差距拉大的相互锁定,形成了利益失衡——收入差距拉大——利益矛盾加深的循环,而现有税收制度在调节利益关系失衡方面“微效”。

  第二,税制改革没有发挥缓解分配矛盾的作用。近些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虽然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在税制改革的理念、观念乃至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税制改革理念上,过多强调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忽略了税收对公平的促进作用和实现机制,忽视了税收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潜力与可能。比如缓慢的“双主体”税种模式构建弱化了税收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而资源类和保障类税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改革也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步伐。二是在税制改革的观念上,还没有跳出传统思维模式,“税收任务”重于“税收调控”,片面理解“计划”对税收的推动作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收转型步履缓慢。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制度性漏出和管理性漏出,而这种制度上甚至管理上的不健全是以错误理解和认识社会利益结构为代价的,也会导致对利益主体的“逆向调节”,加大社会分配的矛盾。一言以蔽之,近年来的税制改革没有跟上公共财政转型的发展方向和节奏,在缓解社会分配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没有发挥其基本作用。

  第三,税收调节效果不明显是导致部分利益群体生活质量提高不快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是,收入增长会带来幸福感的增加么?杜卫华通过对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时间序列和横截面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中国经济增长并没有带来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一方面,分配差距过大对不同利益群体的生活质量都产生负面影响,在物质消费、个人健康、生存环境、资源利用甚至人身安全等方面无法实现社会福利优化;另一方面,分配差距过大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不同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观生活质量,产生精神压抑、负担沉重、“仇富”乃至暴力等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倾向和行为,而收入分配的物质受益者也会由于这种不稳定的生存环境而降低幸福效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增长却没有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究其原因,一个重要之处在于我们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公平,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忽视了分配的相对合理性。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改善纳税人福利水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承诺和责任,而通过包括税收等分配机制凸显公平无疑是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策略。

  三、税收制度改革要关注利益格局转变中的分配公平

  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目标在于社会的富足与和谐。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这种和谐富裕的美好理想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条件。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成本,按照发展阶段增长理论的观点,在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规模有所不同,在遵循“以支定收”的前提下,促进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均衡,以实现经济发展对财政税收的基本要求。

  第一,税收结构调整要以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均衡发展为前提,促进税收质量和经济质量的良性互动。税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不仅要着眼于短期经济发展和效率水平的提高,还要关注税收对长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注重付出和索取、征税和“养税”的博弈关系,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相互搭配,能够实现理想的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相互搭配,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福利。关键不是否定哪个利益,而是使它们如何正确地结合起来,协调起来,创造一个既有效率、又公平的社会。

  第二,凸显税收公平是平抑收入差距、增进社会福利的关键。税收的社会公平作用可以通过收入的衡量和再分配,实现对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税收的经济公平同样可以作为衡量更广泛的、对社会福利乃至生存质量的不同程度的基本尺度。政府的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当无法通过市场自发的机制和手段来保证值得珍视的“福利和生活质量”的时候,政府构建的合理的、可持续目标就会推动社会进步。而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均衡发展——关注社会经济的长远与现实、发展与可能、和谐与持续的税收发展观——必将承担重要作用。

  第三,社会进步亟待公平而公正的税收调节机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建立在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基础上,而公平问题、特别是社会公平也需要摆在重要位置。在这种社会和经济背景下,作为“自动稳定器”的税收政策,无疑能够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特别是对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发展虽然仍旧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功能而把效率放在突出的位置,但是,需要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府调控手段,渐进式地突出公平的主体地位,以公平为效率搭建拓展和提高的平台。

  西方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发达国家都力求实现和谐的社会发展,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效率得到一定程度提高之后,都转向了构建社会公平、建设福利国家。体现在公共财政范畴,通过公共政策的适当调整,在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上做出适当的调整,更加关注人与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加关注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调配合。虽然在消除贫困和分配不公上,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但是,这些都不能以偏概全。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政策制度调节,都在通过包括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高社会保障税的覆盖范围、制定合理有效的转移支付政策等手段,力求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均衡。甚至为了解决矛盾,在某些时代、某些区域、某些调节方式上呈现了多维度的对公平的政策倾斜。促进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中性的税收环境,又能够趋近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可以说,和谐社会既要关注和谐的发展目标,更要关注和谐发展的过程,税收成为西方国家政府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面镜子。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收入分配的差距不仅缘起于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相互矛盾,还会成为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导致纳税人生活质量和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下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政策制度缺失和运行的低效率。平抑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在于发挥政府资源配置作用,适时调整政策理念,完善和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实现再分配的有效途径,要在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二者之间实现均衡,不断凸显税收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担负促进社会分配合理化、缓解社会利益冲突、提高社会福利的责任。

  目前,中国税制改革存在着理念、观念乃至运行机制的相对滞后,这种制度运行的低效率无法有效缩小分配差距,构成了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制度性根源,也违背了政府提高社会福利的承诺。中国的税制改革亟待提速。一是创新思维理念,突出和强化税收的公平作用,加快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转型;二是加快税制改革,增加直接税收入的权重,制定并实施保障类、资源类税种体系;三是改变税制运行模式,调整计划运筹方式,提升法制建设水平。

  (本文作者 邵学峰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

编辑: 门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