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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法律问题问答

来源:潍坊政法 2020-02-14 10:37:37 责任编辑:毛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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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自湖北武汉逐渐向全国漫延,该疫情无疑会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现就本次疫情下企业所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从破产实务角度作简单阐述,供企业和破产管理人参考。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采取自救措施避免陷入破产困境?

        答: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展开自救:(1)适合远程办公的企业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节省房租;(2)不需要立即开工的企业,与员工协商暂时离岗,依法向离岗员工支付生活费;(4)向社保部门申请缓交社保费用;(5)充分享受政府出台的减、免房租政策、优惠贷款政策;(6)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通知,提供相应证明;(7)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延期清偿债权或减、免清偿责任。

        2、企业陷入困境,企业主能否直接跑路?

        答:部分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市场,有些企业主选择了直接跑路,有悖于法律规定。

        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退出市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自行清算,或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做好接受债权申报工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与人之间不必要的接触,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接收债权人债权申报材料,确需当面递交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做好防护工作。

        4、疫情防护期间,管理人如何接管破产企业?

        答: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如确有必要可暂停接管,同时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不得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疫情防护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无论是基于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也好,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改革思路也好,尽可能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也是管理人在执业中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6、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做好债务人财产处置工作?

        答: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相关财产属于抗击疫情的医疗保障物资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确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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