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15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按15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
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