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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撬动”新旧动能转换

——我市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财政政策解读之二
来源:潍坊日报 2019-07-05 09:28:35 责任编辑: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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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杠杆调节作用。前期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其中《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税收引导作用,从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重点方面为企业减税让利。

    在继续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传统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继续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继续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继续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全面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落实增值税等相关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9%,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将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税负降至1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起,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上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本报记者潘来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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