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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准空姐”获录用通知又被拒获赔14万余元
潍坊新闻网 2008-06-20 11:09:42 京华时报

        航空公司通知8名准空姐被录用后,又要求她们“自愿”放弃入职。这8名已辞去原工作的准空姐因此将招聘她们的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索赔50余万。

        昨天上午9点,朝阳法院判决外航、马航承担连带责任,赔偿8名准空姐共计14万余元。

        2004年11月,于小姐等8人在外航的网站上看到马航在中国招聘空姐的广告。经过外航的初试、复试、体检后,8名准空姐顺利通过,并接到马航的录用通知。于小姐等人随即辞去原来职务。2006年9月8日,于小姐被马航和外航的有关负责人告知,马航决定放弃这次招聘,希望她们在马航拟好的“放弃书”上签字,这样代表着她们自愿放弃聘用,可以获得1.1万元现金的“礼物”。

        法庭上,马航认为,马航与8名准空姐之间并未签订合同,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马航没有权利直接与空姐签约,只能接受外航的劳务派遣工。外航则辩称,外航是受马航委托招聘的,也是马航放弃招聘的,因此与自己无关。

        朝阳法院认为,8名准空姐对于外航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8名准空姐因此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再寻找其他职务的损失,马航和外航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8名准空姐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等因素,判决马航、外航连带赔偿每名准空姐1.3万至2.4万元,共计14万余元;驳回部分准空姐要求马航聘用她们的诉求。于小姐的父母则表示,对于判决他们不太满意。

        主审法官俞里江说,马航与8名准空姐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对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规定。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记者刘杰)


(责任编辑: 吴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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