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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来源:潍坊新闻网 2019-12-13 11:07:52 责任编辑:沙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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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上午,昌乐法院依法公开对恶势力犯罪集团4案28人进行宣判,该四起案件涉及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和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宣判过程通过昌乐法院庭审直播网、户外LED大显示屏同步直播。

    第一起案件是分别以张某林为首要分子和以付某鹏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两个犯罪集团共17人多次单独或交叉实施犯罪。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林纠集多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接受他人请托采取扣车、殴打他人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强行扣押他人车辆,实施强迫交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付某鹏受某典当公司负责人周某燕雇佣,为典当行索要债务,多次纠集刘某杰等人采取暴力方式强行扣押他人车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林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危险驾驶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付某鹏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杰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李某浩、潘某田、周某燕、吴某江、方某健、刘某利、崔某、赵某金、刘某升、方某、张某冬、庞某浩、邓某均触犯数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六年、五年零六个月、四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二年、一年零四个月、一年、一年、一年、十个月。

    第二起案件是以刘某良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良纠集被告人刘某、杜某杰等人员,以其经营的某钢结构公司员工的名义,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行扣车、非法侵入住宅、喷漆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多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讨要高利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孙某、付某金、杜某杰、张某庆、闫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三年、二年零八个月、二年、六个月。

    同时,对另案处理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案4人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随后,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昌乐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永宝通报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相关情况。昌乐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扫黑办常务副主任刘学俊通报了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

    扫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下步工作中,昌乐县法院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坚决打赢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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