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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7-02 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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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200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后,省政府又一重要的关于民办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近日,省教育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齐鲁晚报记者 郭立伟    

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此,《实施意见》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非教育教学设施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有偿取得土地、设施等财产抵押贷款,并可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明确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可按规定程序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民办与继续教育处梅亚宁介绍。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梅亚宁表示。

  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按照《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公办高校教师可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得报酬

  《实施意见》要求,将多举措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梅亚宁介绍。

  在完善教师双向交流、合理流动机制方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介绍,在山东英才学院已经实行管理人员帮扶机制,对山东英才学院进行帮扶的公办高校包括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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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内容 责任编辑:   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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