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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政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潍坊新闻网 2008-11-19 09:16:34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和服务载体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培育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实施专利战略、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名牌战略

        潍坊新闻网11月19日讯    日前,我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专门出台了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积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四年内每年给予研发项目资金补助;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扶持发展软件企业,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与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和服务载体。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企业被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奖励,设立分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发园区和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创建区域科技创新(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区域科技创新(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力争“十一五”期间,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有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进入孵化器的企业,自进驻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标准房租的70%、60%、50%进行减免。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培育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已具规模,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

        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发展的引导。认真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专利战略、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名牌战略。市财政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予以补助。支持专利技术研制、专利技术实施活动,重点支持发明专利产品;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同时,政策中还设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人才、土地、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扶持。

        (记者付生)


(责任编辑: 吴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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