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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一房两卖者须加倍赔偿
潍坊新闻网 2008-08-26 09:22:22 潍坊新闻网

        潍坊新闻网8月26日电  “一房两卖”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中时有发生,消费者交纳部分购房款后却因卖房者已将房屋另售他人而蒙受损失。以往卖房者大多退还买主所交购房款便可高枕无忧,但昨天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一房两卖”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须按照消费者已付房款加倍赔偿给买房者。

        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些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记者冯媛媛 通讯员孙磊)


(责任编辑: 牟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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