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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也有质保期
期间换配件不应重复收取工时费
潍坊新闻网 2008-08-24 10:35:37 潍坊新闻网

        潍坊新闻网8月24日电  机动车因出现故障而更换一个小配件,却因为配件不合格车主不到十天两次往返汽修厂,虽然无偿更换配件却重复收取了工时费。昨天,记者从运管部门了解到:机动车维修也有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应无偿更换不合格配件并不再重复收取工时费。

        8月上旬车主丁先生发现车前窗的喷水孔不再喷水,于是他来到品牌维修店修理,维修工检查后表示喷水的电汞需要更换,于是丁先生花90元更换了新电汞,其中包括工时费20元。更换配件一周后,丁先生发现喷水孔又坏了,于是他再次来到维修店,经检查仍然是电汞的问题,于是维修工替丁先生重新更换配件,但又收取工时费20元。丁先生询问重复收取工时费是否恰当,维修工表示这是惯例,必须收取。

        昨天,记者从运管处了解到,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质保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小修或专项修理质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摩托车精车修理质保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10日。维修、小修及专项修理质保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7天。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保期内应无偿更换不合格配件并不再重复收取工时费。

        (记者冯媛媛)


(责任编辑: 牟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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