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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覆盖城乡居民重点补助弱势群体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惠泽百姓
潍坊新闻网 2008-08-01 08:59:10

        潍坊新闻8月1日讯  我市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各区的调查摸底工作基本完成。城镇居民医保申报缴费已于7月展开,并开始向参保居民发放城镇居民医保卡。在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缴费的,自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8月31日以后缴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哪些人可以参加?需要缴纳多少费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

        哪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按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城区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报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为:未成年城镇居民,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从今年起,我市将利用两年的时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据工作人员介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缴纳的费用,个人只是承担部分缴费,另一部分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补助,对其中的老年及未成年居民,特别是低保、重残人员实行重点倾斜,政府补助比例最高可达90%左右。这也意味着,广大城镇居民只需拿很少的钱,就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与2009医疗年度合并作为一个医疗年度,即初始医疗年度。按规定,初始医疗年度,已参加城区中小学生大病医疗统筹的学生,按每人25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学生12.5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城区城镇居民,按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6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3元;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6元;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82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6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和一般、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其中,住院医疗待遇为: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保,我市还规定,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将提高1个百分点。

        记者付生


(责任编辑: 吴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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