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7月11日讯 近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李某因偷看儿子恋爱被陈某误作窃车贼,头部被打成轻微伤,陈某也受到了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并被法院判令赔偿李某10000元。
2007年12月17日21时30分左右,李某骑自行车沿市区人民路去夜市自己的书摊卖书,途中看见儿子和一个女孩在一起交谈。因为儿子从未谈过恋爱,出于做父亲的关心和好奇,李某偷偷尾随二人到了潍城区南关丰产路南首。因为怕儿子发现,李某便躲在路边某门头上停靠的一辆小型货车后观望。此时,门头里的车主陈某发现李某在自己的车边晃来晃去,形迹可疑,加上陈某的车已经被人偷了好几块电瓶,陈某也未多想就冲出去从背后搂住李某,与李某厮打起来。扭打过程中,李某向陈某解释自己是在偷看儿子谈恋爱,并没有恶意,但陈某认为深更半夜,李某鬼鬼祟祟地在自己的车边肯定不是干好事,在李某把陈某推开时,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三角形石头砸伤了李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此后,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做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以李某与陈某因误会发生争执,陈某误将李某当作偷车贼,致其头部受伤,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判令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记者侯江宏通讯员 奎法梨实习生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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