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6月14日讯 近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电梯失控致残的少女陈某获赔16万余元。
2006年9月23日下午2点左右,16岁的少女陈某乘潍坊某单位的电梯从21层下行,当电梯行至11楼时,突然停止运行。当时电梯中有吴某和另一名男子,在乘梯人的惊恐中,电梯突然上升至12楼,继而再次下降,行至11楼时电梯内顶灯熄灭,黑暗中电梯继续下行至五楼和六楼之间,在电梯尚未与楼梯地面平行的情况下电梯门突然打开。同乘电梯的男子遂从电梯口爬出,原告也想跟随爬出电梯,但在慌乱中坠入电梯井,致双腿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电梯所在单位值班人员接目击者电话后赶至现场,将陈某送入潍坊市中医院治疗,陈某在该院住院111天,并因此休学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主要为某经贸公司物业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程度为90%。原告陈某已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够部分预知自己的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陈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轻微责任,其责任程度为10%。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经贸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5865元。(奎法梨 记者 侯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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