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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妥业主有权更换
潍坊新闻网 2008-06-04 09:38:46 潍坊新闻网

        潍坊新闻网6月4日讯 日前,家住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张先生来电反映,他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于交房前期聘请的,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完全是站在开发企业一边,为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帮腔出力。

        据张先生介绍,小区内新建了地下停车场,于是物业公司下发了这样一则通知,“凡是有车的业主要到指定的停车场停车,不准再停往居民楼的临时停车位,否则不许出入小区……”。此项规定一出,业主反映很大,“这样的通知,不是明摆着让业主购买他们的地下停车位吗?”张先生气愤地如是说。另据该小区其他业主反映,居民因其它一些小事晚交几天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便强行给业主停水停电,几经协调总是以与保安争吵后无功而返。

        记者就业主反映的几个问题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就物业管理方面问题给予了耐心地解答。他说,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对于物业公司强行出售地下停车场之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物业服务公司强行出售地下停车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业主可根据本人的经济状况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停车位。

        该刘姓工作人员还提醒广大市民,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记者骆雁峰  通讯员高建娇)


(责任编辑: 齐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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