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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瞒报事故背后的人祸根源
潍坊新闻网 2007-10-31 10:29:48

        倘若果真是不可抗拒的天灾,大可不必隐瞒事故,而刻意隐瞒的事故,又大多本身就是人祸。隐瞒,就是以人祸加剧人祸,所以,对瞒报事故行为必须严惩,不如此,不足以打击瞒报行为、遏制生产事故,也不足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告慰死难的工人兄弟。

        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就在同一天,山西临汾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26名矿工遇难;北京地铁10号线工程苏州街站发生塌方事故,致6名工人被埋。尽管这只是一种巧合,但足见国办通报的现实针对性、及时性。

         今年以来,山西、河南、辽宁等省份连续发生多起恶意隐瞒生产事故的事件,而3月28日的北京地铁工程塌方事故也有瞒报之嫌,正被警方调查。瞒报已成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处理事故本身的同时,不能不追查一下瞒报行为背后的根源,特别是涉及相关人的因素。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灾难,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时,后果尤为严重。隐瞒事故不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延误事故抢救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是犯罪行为,理应严惩。如果说有些事故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天灾,那么,瞒报事故则完全是人的行为,是十足的人祸。

         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出于利益考虑,譬如企业主,隐瞒了事故,花点“小钱”打发了伤亡职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继续生产,继续追逐更大的利润;譬如责任人,隐瞒了事故,也就掩盖了自己的不负责任、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可以继续混日子,继续不负责。但是,对瞒报事故行为的追查不能止于利益考虑,更深层次的原因往往比现实的利益更复杂。

         以辽宁阜新“3·18”煤矿重大瓦斯事故为例,发生事故的东方一矿不仅是在停产期间违规组织生产,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转移遇难矿工遗体,篡改工作记录。这样的煤矿居然曾被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牌匾。如果不瞒报,追查起来还会查出多少问题、牵出多少人和事,都是未知数。一旦查实,恐怕就不仅仅是几个钱的事了。

         再看北京地铁工程“3·28”塌方事故。据工人反映和媒体追踪,事发之前已有隧道顶部掉土渣现象,但现场找不到施工方铁12局的工作人员。事发前两小时已经出现险情,但施工方没有停止作业,而是组织“抢险”,最终酿成塌方埋人惨剧。有了这个过程,事发后摘掉项目部牌子、封锁工地大门、不准工人报警以及事发几天未见施工方领导出面说明情况,承担责任,也就不奇怪了。如果不瞒报,施工方的责任岂止是赔偿、罚款可以了结?

         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或许还有“成功经验”的“借鉴”。查一查各地生产事故记录,有多少根本不曾留下痕迹被隐瞒下来?有多少草率处理不了了之?有没有上下内外勾结的行径?有没有责任官员的纵容,至少是失察?总之,以无良企业主个人之力,要隐瞒死人伤人的恶性事故,不说绝无可能,至少很难。瞒报之所以成为一种动向并且连续发生,必定有多种因素,且主要是人的因素在作怪。

         事实上,倘若果真是不可抗拒的天灾,大可不必隐瞒事故,而刻意隐瞒的事故,又大多本身就是人祸。隐瞒,就是以人祸加剧人祸,所以,对瞒报事故行为必须严惩,不仅要令事故责任者无利可图,血本无归,而且要使其连同勾结者、纵容者、失职者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重代价。不如此,不足以打击瞒报行为、遏制生产事故,也不足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告慰死难的工人兄弟。(工人日报评论员 张刃)

责任编辑: 齐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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