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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管理范畴
潍坊新闻网 2008-08-21 08:54:39

        潍坊新闻8月21日讯  日前,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自9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这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首次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夸大、虚假宣传有望得到遏制。

        消费者可看成分选化妆品

        新的化妆品标识,增加了对化妆品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表的要求,消费者可以看成分选购真正适合的化妆品。新规定还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化妆品不得暗示医疗作用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去痘”、“杀菌”这些暗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化妆品标识上。

        新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此外,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涵盖口腔产品填补管理空白

        新规定中对化妆品的界定是:“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口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等效果,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正式列入了化妆品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以往如牙膏等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没有明确归属,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新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这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重要作用。

        近日,市质监部门向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出通告,提醒企业及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内容。鉴于目前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市质监部门将按照新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见习记者闫润通讯员张炳真


(责任编辑: 吴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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