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新闻8月16日讯 昨日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同时,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9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并尽快使用旧的包装标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食品标识标注要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确保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合格,凡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记者潘来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