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芝罘区民政局获悉,芝罘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自7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年1300元调至每人每年1500元,上半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仍为1300元。
2007年,国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农村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群众公认的生活常年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93元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保障金根据地区类别核定人均月享受最高标准。
(烟台晚报记者刘晓阳通讯员尚新刚实习生王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