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作为交通大省,至2007年,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1.2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1527.4万余辆,驾驶人1305.3万余人。2007年,全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867起,死亡5760人,受伤25807人,经济损失8302.4万余元。
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由于没有登记,造成了管理中的“盲点”。对此,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量和保有量发展迅猛,部分生产厂家违规生产超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使这部分车辆出现摩托化趋势。
草案为此提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草案规定,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销售单位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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