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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潍坊新闻网 2008-03-05 08:14:51

        潍坊新闻网3月5日讯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有关要求,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日前,我市决定调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

        根据通知,市本级、潍城区、奎文区、寒亭区、坊子区、高新区、滨海区及寿光市失业保险金从每月330元提高到365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从每月16元提高到18元,月申领金额合计383元;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昌邑市、高密市、临朐县、昌乐县失业保险金从每月294元提高到335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从每月15元提高到17元,月申领金额合计352元。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毛德春)


责任编辑: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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