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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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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速公路降低收费标准


  据新华社济南6月24日电(记者袁军宝)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自6月28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元、10元,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

  据了解,山东高速公路此前实行的最低收费主要依据1999年山东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最低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元。

  通知提出,自6月28日起,按车次计费的路段改按里程计收,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费用尾数为“0”或“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7座(含7座)以下客车、即一类客车为例,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率为0.40元/公里,从入口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从出口收费站离开高速公路,按照上述高速公路通行费计费方法,行驶里程小于(不含)20公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5元;里程大于等于20公里、小于(不含)32.50公里,计费10元;里程超过(含)32.50公里,计费金额与现行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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