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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劲吹民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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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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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劲吹民主风
―――探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新途径
  1998年,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20个村同时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84岁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选民杨继英投下神圣的一票


  “什么官,九品下;小如芝麻,大过爹妈?”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个谜语。它的谜底是―――村委会主任。

  上缴提留款、下达计划生育指标、发放救济粮、批准房基地……别看这小小的“芝麻官”,在上世纪80年代,却执掌着“钱粮命、房田林”。围绕着这个最基层的小小职位,一幅充满蓬勃活力、创新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画卷徐徐展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农村,到2008年底,中国60多万个建制村中绝大多数进行了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广泛开展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活动;在城市,自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全国大部分地方都规范性地开展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北老壕村,62岁的村民孙国清老人回忆起25年前的一次村干部会议。

  1986年,身为大队会计的孙国清同许多村干部一样进行述职。在会上,村里几位老党员提出,能否让村民自己选村委会干部,改变以前上级选定、村民举手的情况。“没想到县里同意了这个提议!”孙国清说,“这为后来在全国推行的村委会换届‘海选’的方式打下了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唐鸣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逐步瓦解。“土地承包下去了,新的课题出来了。修路、水利、办学等公益性的事情谁来办?”唐鸣说,“而用新的民主途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的出现,无疑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群众的又一创造。”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村委会选举和村级组织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直接选举村委会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村民自治确定了历史地位,并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日,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将这部法律公布施行。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对各地多年来探索出的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深化,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再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基层民主之花要浇灌才能越开越盛,而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源源不断地为基层民主的每一步健康发展输送着血液。”长期研究基层民主自治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晓娟说。

  “在过去,城里的保长、甲长都是上面指定的,从来没有老百姓自己公开选举。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这些人才有出头之日。”曾在新中国成立前捡过煤渣、当过人力车夫的新中国首个居委会主任陈福林说。

  民主,从旧中国百姓的梦想,到花开大江南北的现实,就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运用于中国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13亿中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气度,挺直腰板当家作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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