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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网站“拿来主义”未尝不可
谁该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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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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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上“黑名单”?
◎张志君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在此,我绝不否定媒体中有不良记者,也绝不袒护报道中的“错误报道”,我不能认可的是毛群安主任的言外之意。细观毛群安的言语,仿佛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错误的报道误导了民众。这显然是找错了方向打错了板子,就算媒体有夸大事实之嫌,真正给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只能是食品安全事件的本身,而非媒体与媒体记者。毛群安的言论的确有回避事实,顾左右言他之嫌,这样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和现象之间的区别,把现象当成原因来处置,似乎认为只要控制好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就能营造出优良的食品安全环境,难以以理服人。

  古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关乎食品安全的任何信息的确都会对公众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媒体和记者在信息传递的整个过程中,充当的只是一个信息搬运工的角色。不管是三聚氰胺事件还是陕西疫苗事件都证明,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信息的披露越早越好,越透明越好。食品安全往往人命关天,对信息的藏着掖着,不仅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更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还会给信息的扭曲造成更大的生长空间。

  退一万步讲,如果媒体真的存在传播错误信息与误导倾向,但有关部门也不是没有地方说理和维权,可以尽可能大胆地向法院起诉,让法院的判决来证实他们是在造谣和诽谤。而新闻媒体的失实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行业自律机构诸如记者协会、新闻主管部门等来处理与惩戒。相反的,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权力,要知道,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一个“媒体记者黑名单”,进而拒绝记者采访,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剥夺了公民和记者的知情权,这一举措的恶果显著。

  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表明,在每一事件的链条上,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与销售者才是造成安全事件的主谋,而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和不作为则助长了此类事件的恶劣性,然后在事件爆发之后,未能及时进行反应与信息公布,加剧了事情的危害性。所以卫生部门最该给什么人建立黑名单?当然是被其监督的、也时不时违法的生产企业,将那些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出事后拒不认错甚至屡教不改的不良企业公诸于众,让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同时那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了问题食品的保护伞,也不妨向全社会通报一下以示鞭策……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关乎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整个事故的进展等等相关信息,必须及时跟进发布。政府主管部门担负的任务是及时、权威、透明地发布信息,媒体要做的是准确、客观、审慎地传播信息,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这双轮驱动才能给公众提供最客观真实的信息,才能让信息的发布免于虚妄,让民众免于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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