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举行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而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民族问题专家毛公宁指出,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族工作也被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识别民族成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等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新中国的民族事业开始大踏步前进。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民族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1954年以宪法的形式确认这一制度,到1984年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民族法规体系。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这一政策是任何民族历史上所没有过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56个民族的共同创举!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