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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2011年5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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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民意
被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食品召回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据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朱立毅陈菲)23日,国家质检总局对修订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再将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据新华社)

召回无须评估名词重新定义不再实施分级

食品召回新规较前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修订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

  变化二:2007年的规定中定义,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识”两种。

  另外,新规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除保留“已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项。

  变化三:2007年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并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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