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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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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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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制体系
本报记者窦浩智


  不久前,我市接连发生两起非法加工生产烟花爆竹爆炸案件。每到春节前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高额的利润诱使一些不法分子走上了非法加工生产的道路,这些非法生产商心存侥幸,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百姓生命安危于不顾,与政府部门“玩捉迷藏”,结果酿成人间惨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也专门下发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市2004年颁发的《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要想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紧箍咒”,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要健全法制,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好责任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推诿扯皮,从法制层面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其次要加强安全法制意识教育。要切实克服安全法规教育的形式化和任务化,把法制教育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整体建设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建立完善的教育监督、激励机制,发挥法规制度对人们思想行为的教育引导作用,运用法规制度巩固和增强教育效果,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安全法制教育的整体水平和人员的法律素质。第三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下大力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现象。要注重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解决问题、靠制度运转工作。强化执法主体意识,严格依据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治安决策,实施治安行为,处理治安事务,规范安全秩序。第四要建立起全民监管体系,除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正常的依法监管外,大力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在群众监督上,鼓励群众自觉监督安全生产和非法生产,及时反馈信息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构筑起安生生产的全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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