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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出台意见保增长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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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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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准入环境改进监管方式
市工商局出台意见保增长促发展


  本报讯  记者1月14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为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市工商局出台专门意见,从放宽准入环境、帮助企业融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和改进执法监管方式等5个方面制定了24条具体措施。

  意见对特殊群体就业创业作出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人员就业再就业,以及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登记费。此外还可实行“试营业”。

  意见还对企业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进行了放宽。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渡过资金难关。

  为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工商部门对登记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园、软件园、物流园等各类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的房产权属证明由主办单位或物业单位一次性提供证明后,企业可凭租房协议办理登记。工商部门还将优化服务,大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

  意见规定,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进行简化,使登记材料全部规范化、示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限制。探索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还将深入推进经纪活农、商标兴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粮食收购、煤炭零售等五项经纪人管理制度。

  工商部门将改进执法监管方式。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实行行政指导制度,进行事先引导、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一般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一般不予吊销执照,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记者王益群通讯员孙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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