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横生中日电权之争
来源:潍坊晚报 发布时间:2023-12-27 08:38:39
陆征祥
张树元(资料图片)
张怀芝(资料图片)
呈请集资创设潍县电灯公司公函已经呈上,但日本人中户川欲与中方争夺电权,交涉结果是日方承诺给出一个月期限。马惠阶等认为要在最短时间内着手建成发电设备的基础,以杜绝日本方面借口中方放弃开设电灯公司而自行其是,从而保全利权,以免横生枝节。因此,他先行筹划潍县电灯公司的分厂——坊子电灯公司。
日本人横插一脚 给出一个月期限
1918年6月24日,山东督军张怀芝、张树元共同给交通部、农商部、外交部公函,声称虽然商人马惠阶等呈请集资创设潍县电灯公司,已过山东省署批准并备案,但据潍县知事密报,日本人中户川提出“坊子商务逐渐发达,需用电灯迫不及待,是以急于筹设,中国如能尅日承办,亦未尝不可通融,否则材料已到坊,花费四五千元,岂可坐视废弃”,且他已将电灯建设材料运抵坊子。
在山东省署看来,马惠阶等虽已呈请申办潍县电灯公司,但是受电气事业取缔条例等政策影响,办理费用与诸多手续尚未着手实施,“坊子本为中国内地,此项电气事业不能由外国人创办,且商人马惠阶等呈请备案在先,纵一时未能运料到坊,前案亦难作无效”,但究竟应如何办理,山东省署一时难以决策,因此将突发情况迅速上报三个主管部委。
为此,外交总长陆征祥在6月27日、署理山东督军兼署省长张树元在7月3日分别与交通部协商调处该事项。对于创设潍县电灯公司事宜,潍县县署协同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与日本人交涉,日本人在坊子建造电灯公司的事有了回旋余地:日方承诺,一个月内,若有中国商人前来接办坊子电灯公司,日方可以退让。
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对日本领事馆允许日本人创建电灯公司事宜提出抗议,日本领事馆也作出答复,声称日本人发起成立坊子电灯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坊子的日本侨民生活所需及便利,为了坊子区域的繁荣昌盛,纯属公共事业,绝没有营利的意图,并承诺若电灯公司由日本人承办,发生亏损可由日本方面承担。
分析原因紧急决策 先行筹划坊子公司
马惠阶与潍县绅商调查了坊子的电灯经营市场发现,日本人需求电灯数仅定有220盏灯,每灯每月出费0.7元,即一个月只收入不过154元,坊子地界、规模狭小,中国居民能够安装电灯的数量屈指可数,即使加上中国居民用电,电灯公司的经营、运营费用与电费的收支也不能平衡。
日本人之所以争先安设电灯公司的原因,经细查,是因为该地有一处日本人控制的发电厂,电灯所用电力,都是借用发电厂的剩余电力,并不另设新厂,“一切消耗既无支出,若经中商收回,该日人绝不肯稍有通融,所有布置均需另设,盈亏之比较自可了然”。
现在,日本人已设置杆线,要价4500元,马惠阶安排技师对日本人的电灯建设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经交涉,也至少需要4000元以上。
此时,潍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尤其是1916年发生东北军攻潍以来,“讨袁大战”的战乱导致潍县大伤元气,尚未恢复,加之当地政府运行需要大量款项,致使民力凋敝。况且,潍县坊子的新马路刚刚修成,如果再筹巨资,无论潍县还是坊子,民众及地方财政均无力筹措。
即便如此,马惠阶仍认为日本人既然答应能将创建坊子电灯公司的权力让渡中方,中国商人应该迅速行动积极推进,在最短时间内着手建成发电设备的基础,以杜绝日本方面借口中方放弃开设电灯公司而自行其是,从而保全利权,以免横生枝节。
为此,潍县电灯公司的发起人再三筹商,决定注册立案时将潍县、坊子连成一体,“若坊子单独成立,即有许多之亏损,实于营业根本大有妨碍。人情见利则争先,见害则翅避,以成败显然之事也”。
马惠阶以维护国家主权为根本,建议政府财政设法弥补亏空,这样既能保护主权,又无损于潍县和坊子的电气事业经营,可谓一石二鸟,实现双赢。
马惠阶临危受命,他积极运作,集资3万元款项到账,在非常的背景下,暂时放弃潍县电灯公司的建设,先行筹划潍县电灯公司的分厂——坊子电灯公司。
求助济宁解决设备 政府拨款暂补亏空
在异常苛刻的时间限制内,马惠阶与潍县绅商可谓绞尽脑汁。新订发电、锅炉等设备远水解不了近渴,而日本人冷眼旁观又步步紧逼。不得已,马惠阶找到同为济宁电灯公司的股东、济南电灯公司总经理庄式如协商,先引进济南电灯公司因扩充营业被淘汰的锅炉及发电机,费用涉及旧设备、修理费、运输安装费、地皮费、房屋建设费、机件填补费、筑井费、购买电柜费、购买外线费以及购买电灯材料等,最短时间内解决了发电设备问题。对于日本人已经运到坊子的4500元的电线、零件等,马惠阶与中户川经过谈判后进行收购,坊子电灯公司建设费用共计36000元。
此外,马惠阶等经过测算,坊子电灯公司每年开支耗煤4700元、各项修理费用1500元、职工薪金1800元、借款利息1500元、杂支600元,每年开支总计10100元。经过实地调查,坊子可以安装10瓦特电灯600盏,稍加扩充可以达到800盏,年收入4800元,每年坊子电灯公司将至少亏空5300元左右。这个亏空若不能填平,坊子电灯公司则开机没有实际意义,其创建只能功败垂成。
1918年9月28日,张树元认为马惠阶呈报的这项亏空钱数额属实,认为“商民资本攸关,若令马惠阶等商人累赔不赚,坊子电灯事业必难望其成立”,然而,此事“事关国权,应有公家拨款接济,以促进行,当经批准。并令山东财政厅遵照”。省财政厅也认为“接收坊子电灯事业,关系国家主权,该代表所请补助费谨应遵令,将应支第一年5300元先行设法筹拨,以助成功。财政部应将此款列为预算外临时支出,在1917年度、1918年度、1919年度国家决算案内列报,“山东财政厅通过银号将5300元账款汇兑到坊子电灯公司账号后,解决了筹办坊子电气事业最大的资金问题。
在坊子商会的帮助下,马惠阶在坊子二马路西段路北终于办起了坊子电灯公司,安装了两台35马力卧式单程回旋锅架式蒸汽机,配以两台25千瓦交流发电机,聘用总经理、经理、会计、收费员各1人,另有工头、电务员和7名工人,设有大机房、办公室各1间,宿舍等12间,初期坊子电灯公司共装设780盏电灯。
坊子电灯公司的发电设备是德国军人首先安装在青岛,后被济南电灯公司购入,在济南服役多年后再次转让后才落户坊子的,但能正常工作。马惠阶委托马丹铭担任坊子电灯公司经理,在马丹铭等员工齐心协力下,坊子电灯公司开始正常运营。马惠阶等潍县电灯公司的经营者希冀3年以后,坊子电灯用户增多,公司在没有补贴的状态下实现正常运转,甚至期待能够实现投资回报。
责任编辑: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