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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答疑

来源:潍坊晚报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4:43

  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村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梳理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热点问题,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

  1.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能否登记?

  答: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如空的宅基地需要建房,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经村集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后,直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待房子竣工后,再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答:“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3.“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答: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如属村民合法继承、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5.村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本次确权登记不收取村民任何费用,包括调查费、登记费等全部减免,由政府全部承担。二是由政府组织开展,统一上门服务,不需村民专门到登记部门申请。三是希望大家要积极配合政府和技术队伍开展指界签章、提交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材料等,就是按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并履行签章手续即可。

  6.农户哪些房屋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以下农户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如新房建好后,应拆未拆的旧宅(含未按规定拆除到位剩余旧宅)等;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

  4.城镇居民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5.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资料,或申请登记的材料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6.房屋灭失的,以及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8.被确定为危房须拆除的;

  9.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7.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8.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9.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答: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潍报全媒体记者:李楠/文

责任编辑:李晓文